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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来讲,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如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主体责任:各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
(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三)审查对象: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审查。
(四)审查标准: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明确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
同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五)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1、第一步,识别是否需要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履行审查程序;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不需要审查。
2、第二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如违反任何一项标准,详细说明分析情况;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可以出台实施。
3、第三步,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可以适用,则可以出台,并充分说明情况、逐年评估;不可以适用,则要么不出台,要么进行调整并重新审查。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充分发挥督查抽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并重,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政策制定机关不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的后果
(一)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